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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2015/3/21 10:12:12人浏览

一、本章知识点


(一)隋代立法概况

1、礼法的结合与统一——《开皇律》

隋文帝时期,颁布了《开皇律》,是当时立法上的重大成就,也是当时法律改革的主要成果。

《开皇律》篇章体例更加简要;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即:笞、杖、徒、流、死;《开皇律》吸收北齐“重罪十条”而加以损益,正式定名为“十恶”罪,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开皇律》既继承了魏晋南北朝的“八议”、“官当”、“听赎”制,又有所发展。创设“例减”之制;规定了以官当流的制度。

2、《大业律》的颁行

隋炀帝时,颁布了《大业律》,与《开皇律》不尽相同。但在历史上没有产生重要影响。


(二)唐代立法概况

1.唐代的立法思想

第一、以隋为鉴,不但要求立法宽简,而且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第二、宽严适中,简约明易是初唐统治者的基本指导思想;

第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思想;

第四、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是贞观时期重要的立法思想。

2.律典的编纂修订概况

《武德律》

这是唐代建立后修订的第一部法典。

唐太宗李世民时期颁布的《贞观律》奠定了唐代律文的基础。

唐高宗时期,颁布《永徽律》,后对律文本身作出详尽的注疏,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时称《永徽律疏》,成为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具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

开元年间,唐朝统治者着手《唐六典》的编纂工作。《唐六典》以“官领其属,事归于职”为其基本体例,成为我国现存的一部最古老的行政法典。

3.法律形式

唐代法律的主要形式为律、令、格、式。其中以律为主,令、格、式则是律的重要补充。


(三)唐代行政法律规范的发展

1.行政立法与监察执行机构

唐朝中央实行三省六部制;中央设置相对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台,下设台院、察院、殿院三院;地方分州、县两级,实行行政、军事、司法合一的制度。

2.唐代行政法规及其特点

唐代行政法规比较完善。唐代令与式的许多方面,《唐律疏议》的《职制律》以及《唐六典》等构成了唐代行政法规的完整系统。

唐代的行政法规具有如下特点:首先,唐代行政法律规范包罗范围很广,反映了唐代行政法规的完备性;其次,从现存的唐代行政法律规范中可以看出,当时的行政规范部类相当齐全,法律结构也相当严整,而且确定程度很高;再次,唐代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法律制裁,一般是行政处罚,而且行政处罚一般只是以刑罚处罚的方式进行,反映了封建行政法规的残酷性。


(四)唐代刑事法律规范的完备

1.唐律的总则——《名例律》

《名例律》的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内容:五刑、十恶、封建官僚特权制度,包括“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官”。

《名例律》还规定了刑法使用的主要原则。

2.唐律的分则规定的犯罪形式

主要包括危害皇权与封建国家政治性犯罪,如“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谋叛等;侵害人身的伤害罪,如“六杀”;侵夺财产的强盗、窃盗罪;贪墨罪;伪造罪。


(五)唐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1.唐代的民事法律规范

唐代的民事法律规范涉及户籍和土地立法、债与买卖契约立法、婚姻家庭立法等。

2.唐代的经济法律规范

唐代的经济法律规范包括赋税制度、货币制度,以及在市场管理、度量衡的规范化与产品的标准化等方面的制度。


(六)唐律的基本精神与历史地位

1.唐律的基本精神

首先,唐律体现了君主专制主义与封建特权精神。

其次,唐律体现了封建家族伦理意识。

第三,唐律体现了封建伦理道德的基本精神,以礼为立法的根据;以礼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以礼注释经典。

第四,唐律体现了“用刑持平”的精神。

第五,唐律体现了规范详备、科条简约的精神。

2.唐律的历史地位——中华法系的代表作

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影响。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以中国封建时代的唐律为内涵,以周边封建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形成了中华法系,以其独特的风采影响着亚洲与其交往的各地,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七)唐代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的系统化

唐代中央在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的最高机构,御史台是中央司法监察机构。

在唐代,中央或地方如发生特别重大的案件,往往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在京组成中央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理,称为“三司使鞠审”,亦称“三司推事”制。

另外,在唐初为加强京畿地区的控制,在京城长安设置京兆府。

唐代地方设州、县两级政权,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的制度。

2.诉讼制度的完善化

唐代的诉讼审判较前更加完善,对告诉作出了全面的规定;严格逮捕的各项程序;完善了审判制度,严格限定刑讯,确认“众证定罪”,规定了法官的责任等等;严格规定上诉与复审及死刑的复核程序;详细规定了判决的执行。

3.监察制度的严密化

唐代形成了组织完备、职责明确的御史台和谏官制度。唐代的御史台独立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之外,是对中央和地方百官进行监察的专门机关,下设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履行推按狱讼、劾奏犯罪、巡察内外、监督决囚的职责。

唐代形成了正式的谏官制度,职掌谏议、封驳、智起居事、知匦事等职责。

4.监狱管理的制度化

唐代的监狱制度较之以往更加完备。监狱组织系统自上而下形成形成了完备的体系;有关监狱管理的规定更加严密;录囚制度进一步完善。

二、案例分析

(一)房强兄弟谋反连坐案

1.案件史料

《旧唐书·刑法志》:又旧条疏,兄弟分后,廕不相及,连坐俱死,祖孙配没。会有同州人房强,弟任统军于岷州,以谋反伏诛,强当从坐。太宗尝录囚徒,悯其将死,为之动容。顾谓侍臣曰:“刑典仍用,盖风化未洽之咎。愚人何罪,而肆重刑乎?更彰朕之不德也。用刑之道,当审事理之轻重,然后加之以刑罚。何有不察其本而一概加诛,非所以恤刑重人命也。然则反逆有二:一为兴师动众,一为恶言犯法。轻重有差,而连坐皆死,岂朕情之所安哉?”更令百僚详议。于是玄龄等复定议曰:“……今定律,祖孙与兄弟缘坐,俱配没。其以恶言犯法不能为害者,情状稍轻,兄弟免死,配流为允。”从之。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

2.案情今译


根据旧时法律,兄弟分家后,不再适用有关“荫”的规定,但适用连坐俱死,祖孙适用连坐配没。当时(唐太宗贞观年间)有同州人房强,弟弟在岷州任统军,因为谋反伏诛;按照当时的法律,房强应当因为缘坐处死。太宗录囚的时候得知此案,怜悯其将死,因此动容,于是对大臣们说:“因为风俗教化未能博施,所以如今仍然需要刑典。这不是庶人的过错,怎么能因此滥施重刑呢?这更显得君主不德。用刑之道,应当视情节之轻重,再加以刑罚。怎么能不察其原本而一概加以诛罚呢,这违反了恤刑而重人命的原则。而且反逆表现为二种:一是兴师动众;二是出恶言而犯法。这两者轻重有别,但是按照法律都要连坐处死,这使我心中不安。”于是让百官详议。房玄龄等人重新议论后上书:“如今应当规定,祖孙与兄弟缘坐,应当处以配流。其中,以恶言犯法但是没有造成危害的,犯罪情节较轻,兄弟免死,止于配流。”皇帝准许。自此,古代传承下来的死刑,除去大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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