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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15/3/21 16:26:47人浏览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保障实验教学、科研实验、生产实验的顺利、正常、有序地进行,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单位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必须有一位领导分管负责。每个实验室要兼职的安全员一人,根据实验室自身情况特点,协助实验室主任制定安全与环保制度,做好安全与环保检查与治理工作。

二、实验室内不准会客、留宿、带进小孩,不准吸烟。外单位需要参观、录相、照相等,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因工作确实需要使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必须按《福州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三、实验室内电源线、电器开关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要求、规范化。严禁乱拉或临时架设电线、严禁用铜、铁线来代或加粗保险丝。对已损坏的插头座和闸刀开关等电器器材不得使用并及时更换。严禁不带插头的仪器设备电源线直接接入插座内使用,严禁使用生活电炉。实验室三相电流应保持相对平衡,严禁过载使用。凡新设立实验室、实验室新增加大负载用电应报校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对私自增加负载造成事故者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实验室的电路、水、气管道布局必须严格符合环境与安全规范要求。实验室必须有防火、防爆炸、防盗、防破坏的设备和措施,实验室必须有三废(废气、废液、废渣)处理措施,噪音应小于60分贝。计算机实验室的使用必须按《福州大学计算机使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实验室需领用危险品时应按《福州大学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的规定》及《福州大学教学科研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管理办法》第六章有关条款执行。

六、危险性实验,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随意离开岗位。

七、可燃性气体钢瓶与助燃气体钢瓶不得混合放置,各种钢瓶不得靠近热源、明火,要有防晒措施,禁止碰撞与敲击,保持油漆标志完好,专瓶专用。使用的可燃气瓶要与使用的火源保持10m以上的距离。

八、实验室必须配备符合本室条件要求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放在明处,取用方便,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不得挪作他用。

九、实验室走廊、通道不得堆放杂物和搭盖临时贮藏室或其他用房,保证实验室安全通道畅通。

十、重点实验室应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教学、科研顺利进行。

十一、新进实验室人员(含外来实习、协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都必须先进行安全教育,掌握安全技能与防范措施,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后,方能动手操作。特殊工种须经劳动局技术培训,持劳动局颁发的合格证书上岗操作。

十二、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者,必须追究当事人与分管领导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各实验室可参照本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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