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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2015/3/21 16:26:16人浏览

 高等学校在校生参加学科竞赛,有助于激发竞争意识和发扬团队合作精神,拓展学生知识面,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动手能力;对于培养应用型创新人才,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学校将有计划经常性地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科竞赛活动,提高学科竞赛水平。为使竞赛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可操作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竞赛宗旨

学科竞赛宗旨是为了丰富校园学术氛围,多方面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思维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培养大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促进相应学科的课程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造就21世纪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创造型人才。


二、竞赛范围

本办法所指学科竞赛范围包括福州大学现有和今后推出的校级及校级以上的学科竞赛。如电子设计竞赛、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英语竞赛、 ACM/ICPC(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机械创新设计竞赛、高等数学竞赛、大学物理实验竞赛、计算机程序设计竞赛、计算机绘图竞赛等。校级以上学科竞赛由国家或省部级有关部门及学术团体主办;校级学科竞赛由教务处主办。


三、竞赛组织领导

学科竞赛由教务处宏观管理,校级及校级以上的学科竞赛由教务处和学校有关部门共同负责,教务处牵头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一组织和协调学科竞赛工作,相关学院承担或积极配合学科竞赛的各项工作。如数学建模竞赛、ACM/ICPC(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高等数学竞赛、计算机程序设计竞赛由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负责;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物理实验竞赛由物理与信息学院负责;机械创新设计竞赛、计算机绘图竞赛由机械工程及自动化学院负责;大学生英语竞赛由外国语学院负责。

承办学院应指定一位副院长负责学科竞赛总体工作,提供竞赛必要的设备、仪器、材料和场地,特别要为制作实物(模型)的参赛队提供必要的制作设备和场地。需要指导教师的学科竞赛,参赛学生所在院、系应指派教师具体负责竞赛指导工作,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学生竞赛前进行的辅导和集训,以及参赛时的生活后勤等工作。


(一)教务处的工作职责

教务处负责校级及校级以上学科竞赛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有:

1、做好竞赛的组织宣传工作;

2、制定竞赛规程和确定竞赛规模、场地;

3、负责协调与竞赛相关的校内外单位的联系;

4、负责校级学科竞赛的命题、评审等工作;

5、筹措竞赛所需经费;

6、落实竞赛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的奖励、颁奖等工作;

7、组织竞赛的总结与交流;

8、做好归档工作。


(二)学院(部)的工作职责

各学院承办的竞赛活动,应指定一位学院副院长负责学科竞赛的总体工作。学院的具体工作职责有:

1、做好组织宣传工作;

2、提供竞赛必需的场地、仪器、设备,特别要为制作实物模型的参赛队提供必要的制作设备和场地;

3、组织赛前培训,提供参赛的有关信息及资料;

4、组织教师做好竞赛的命题工作;

5、组织学生报名、参赛;

6、做好竞赛的评审和颁奖工作;

7、对学科竞赛的成绩及有关材料进行归档,并报教务处备案。


四、学科竞赛参赛对象

学科竞赛的参赛对象为在校全日制学生,以本科生为主,鼓励学生跨院组队参赛。


五、学科竞赛命题

1、竞赛题目是保证竞赛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省级以上学科竞赛采用全国、福建省统一试卷。校级学科竞赛由学校组织专家负责命题工作。

2、严格做好命题、试卷的保密工作,试卷采取密封、专人、专柜保管制度。


六、学科竞赛评审

各学科竞赛组委会负责学科竞赛的评审工作,省级以上学科竞赛需按照全国或福建省统一评分及测试标准执行,并按有关办法规定进行。


七、参赛经费

学校将加大学科竞赛经费的投入,以确保学科竞赛工作的顺利进行,并鼓励多方面筹措学科竞赛经费,如企业赞助等。原则上校级及以上的竞赛活动经费由学校负责。


八、有关奖励

1、在学科竞赛中获得个人奖的学生除获得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外,按照《福州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励学分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可申请奖励学分。同时,学校对获奖的学生和指导教师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2、对指导教师的指导和讲课、竞赛期间教师值班、竞赛工作相关人员等学校将酌情给予补贴和奖励。


九、监督、异议和申诉

1、各学科竞赛的命题、考试、评审、评奖、保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各学科竞赛组委会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并主动接受主办单位及学校、学生等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出现违纪违规情况,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通报全校。

2、学校设立异议期制度,异议由各学科竞赛的组委会负责受理。自获奖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一星期内,任何对竞赛有异议的部门或个人都可以提出申诉,申诉报告必须以正式的书面形式提交,由异议人签名。组委会受理后对异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


十、企业赞助

学校欢迎企业或单位为竞赛提供赞助,提供赞助的企业或单位经竞赛主办单位同意可获冠名权。


十一、附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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