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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第十九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通知

2015/3/23 14:28:03人浏览

各位老师:

学校科研处通知,近期开展济宁市第十九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条件

1、凡我市个人和集体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完成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课题项目、调研报告、科普读物、教科书、工具书、学术译著、古籍整理和注释等)均可申报参加评奖。

2、参评成果必须是在经省以上政府新闻出版机构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的文章或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著作;虽未发表,但确有较高水平,对实际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经市委、市政府及省部级以上部门批示、推广应用的研究报告、方案、建议;被市级以上社科规划办等有关部门通过鉴定的社科规划项目最终研究成果,亦可申报参评。

3、一个作者(含集体作者、课题组等)只限申报一项成果。与他人合作不是首位的,本人可另申报一项成果。两人以上合作的成果,不能以个人名义申报,必须经合作者同意后,与合作者(含共同主编)具名申报。如其中一作者或多个作者不参评,必须出具本人签章的书面材料。

4、已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成果(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省、市精品工程奖,刘勰文艺评论奖,国家和省社科规划优秀成果奖,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优秀成果奖,国家和省市科技成果奖等),不再申报评奖。带有秘密、机密、绝密字样的研究成果,公文、法律、法规、年鉴等不得申报评奖。

二、申报要求

1、参评者应按照规定填写《济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交成果材料一式三份。其中文章类成果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著作类成果三份原件;课题提交材料三份,其中至少一份原件,同时提交立项书和结项证书(结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批示、推广的研究报告、方案、建议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同时提交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的证明材料原件。

申报成果除原件(含原件复印件)外,所附参考材料一律用复印件装订成册,封面注明“参评成果有关情况”字样。

申报成果原件(除立项书、课题结题证书和带有批示的原件外)一律不退还。

2、本次评奖为限额申报,我校共21项指标。

三、申报时间


请各位老师按照通知要求将《评审表》、参评成果于2009年5月18日至5月19日报送学院科研办公室。《评审表》可在学校科研处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