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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2015/3/21 10:14:38人浏览

一、本章知识点

(一)明代立法概况
1.立法思想:(1)“明刑弼教” 、“重典治国”的立法指导原则。从“德主刑辅”到“明刑弼教”,这看来小小的变通之义,却意味着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并对明清两代法律实施的方法、发展方向和发挥的社会作用产生了深刻影响;明代立法之初,便以“刑乱国用重典”作为指导思想。(2)“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的礼法结合原则。
2.主要立法:(1)《大明律》。《大明律》共30卷,460条。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这一变化,是与明代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2)明《大诰》。明《大诰》的主要内容为惩治臣民各种犯罪的典型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词诫令,是明代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和案例,充分体现了“重典治世”的思想。(3)编例与《问刑条例》。至万历年间,始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解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先例,并影响了清代。(4)《明会典》。《明会典》是一部在《唐六典》基础上制定的更加完善的封建行政法典。对封建社会最后一部行政法典《清会典》的制定具有重大影响。
(二)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1.明代刑事立法:(1)“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清人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说:“贼盗及有关币帑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为重。”“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2)严法整饬吏治与重典惩治贪官,表现在:首先,严惩官吏失职、渎职的行为;其次,创设“奸党”罪,严禁臣下朋党;最后,重典惩治贪官污吏。(3)刑罚制度的变化及残酷:明代除继续适用封建制五刑外,增设了充军刑、枷号刑,并将廷杖制度化。(4)加强文化思想专制的“文字狱”。
2 . 明代强化对传统商业的法律调控:(1)颁行茶法、盐法等单行特别法,确保政府的财政收入。(2)严格控制市场加重商税,明代的商税主要包括市税、关税和舶税三种。
3.明代民事立法的发展: (1)明代土地所有权的形式有三种:国家土地所有制、私人土地所有制和宗族土地所有制。(2)租佃法律关系的调整。(3)婚姻继承方面的有:明代时期,家长的权力进一步明确与扩大,这些权力主要包括教令权和主婚权两种。在继承方面,注重维护封建的嫡长子继承制。
(三)明代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设置的发展变化:(1)中央司法机构设置的发展变化: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中央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2)地方及特务司法机构的特点。地方三级司法机构分为省、府、州三级。“厂”、“卫”特务司法机关:既是明代司法的一大特点,又是明代的一大弊政。厂卫之制是皇权高度集中的产物,它几乎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被赋予种种司法特权。厂卫特务机构享有:第一,侦察缉捕之权;第二,监督审判之权;第三,法外施刑之权。
2.诉讼制度的特点:(1)实行军民不同的诉讼制度;(2)禁止越诉;(3)诉讼中禁止诬告;(4)禁止匿名信告人罪;(5)司法机关受理诉讼的规定;(6)司法官吏受理诉讼回避的规定。

3.审判制度的发展和各种会审:(1)三司会审。由唐代的“三司推事”基础上发展形成。(2)九卿会审(又称“圆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3)会官审录。即由皇帝直接任命中央各行政机构官吏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4)朝审。始于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5)大审。始于成化十七年(公元1481年),宪宗命司礼监(宦官二十四行之首)一员,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至十七年(成化),定在京五年大审”。上述制度是一种慎刑思想的反映,但却导致多方干预司法,以致皇帝家奴也插手司法,最终结果是司法更加冤滥。(6)热审。


二、案例分析
(一)胡惟庸谋反案
1.案件史料
帝以惟庸为才,宠任之。惟庸亦自励,尝以曲谨当上意,宠遇日盛,独相数岁,生杀黜陟,或不奏径行。内外诸司上封事,必先取阅,害己者,辄匿不以闻。……其定远旧宅井中,忽生石笋,出水数尺,谀者争引符瑞,又言其祖父三世冢上,皆夜有火光烛天。惟庸益喜自负,有异谋矣。
吉安侯陆仲亨自陕西归,擅乘传。帝怒责之……责捕盗于代县。平谅侯费聚奉命抚苏州军民,日嗜酒色。帝怒,责往西北招降蒙古,无功,又切责之。二人大惧。惟庸阴以权利胁诱二人,二人素戆勇,见惟庸用事,密相往来。……惟庸乃告以己意,令在外收集军马。又尝与陈宁坐省中,阅天下军马籍,令都督毛骧取卫士刘遇贤及亡命魏文进等为心膂,曰:“吾有所用尔也。”太仆寺丞李存义者,善长之弟,惟庸婿李佑父也,惟庸令阴说善长。善长已老,不能强拒,初不许,已而依违其间。惟庸益以为事可就,乃遣明州卫指挥林贤下海招倭,与期会。又遣元故臣封绩致书称臣于元嗣君,请兵为外应。事皆未发。会惟庸子驰马于市,坠死车下,惟庸杀挽车者。帝怒,命偿其死。惟庸请以金帛给其家,不许。惟庸惧,乃与御史大夫陈宁、中丞涂节等谋起事,阴告四方及武臣从己者。
十二年九月,占城来贡,惟庸等不以闻。中官出见之,入奏。帝怒,敕责省臣。惟庸及广洋顿首谢罪,而微委其咎于礼部,部臣又委之中书。帝益怒,尽囚诸臣,穷诘主者。未几,赐广洋死,广洋妾陈氏从死。帝询之,乃入官陈知县女也。大怒曰:“没官妇女,止给功臣家。文臣何以得给?”乃敕法司取勘。于是惟庸及六部堂属咸当坐罪。明年正月,涂节遂上变,告惟庸。御史中丞商暠时谪为中书省吏,亦以惟庸阴事告。帝大怒,下廷臣更讯,词连宁、节。廷臣言:“节本预谋,见事不成,始上变告,不可不诛。”乃诛惟庸、宁并及节。
惟庸既死,其反状犹未尽露。至十八年,李存义为人首告,免死,安置崇明。十九年十月,林贤狱成,惟庸通倭事始著。二十一年,蓝玉征沙漠,获封绩,善长不以奏。至二十三年五月,事发,捕绩下吏,讯得其状,逆谋益大著。会善长家奴卢仲谦首善长与惟庸往来状,而陆仲亨家奴封帖木亦首仲亨及唐胜宗、费聚、赵庸三侯与惟庸共谋不轨。帝发怒,肃清逆党,词所连及坐诛者三万余人。乃为《昭示奸党录》,布告天下。株连蔓引,迄数年未靖云。 —— 《明史·胡惟庸传》
2.案情今译
胡惟庸任右丞相,几年后,任左丞相。太祖认为胡惟庸是个人才,宠爱信任他。他也自励自强,曾经用谦虚谨慎获得皇上的欢心,日益受到宠爱和礼遇,单独做丞相几年,主持决定从宽发落或杀人,官员的升迁或降职,有时不向皇帝请示就直接处理了。内外一些衙门呈给皇帝的封好的奏章,他一定要先取来拆看,对己不利的,就隐瞒起来不把它送上去。他的家乡定远的旧房子的井里头,忽然生长石笋,露出水面几尺,阿谀奉承的人争先恐后地引据符瑞说这是吉祥之兆,又说他祖父三代的坟上,夜夜都有火光照天。胡惟庸更加高兴和自负,有了反叛的想法。
吉安侯陆仲亨从陕西回京,擅自乘驿站的传车。皇帝怒而斥责他,责令他在代县捕捉盗贼。平凉侯费聚受命抚安苏州的部队和百姓,却每天沉湎于酒色之中。皇帝很生气,责令他到西北招降蒙古人。费聚招降却没有成功,皇帝又严厉斥责他。这两个人害怕极了。惟庸私下用官位和金钱利诱他们。这两个人一向憨厚刚直而又有勇力,见胡惟庸抓了大权,就暗中与他密切往来。胡惟庸就将自己想谋反的意图告诉他们,命他俩在外边收集士兵和马匹。胡惟庸又曾与陈宁一起掌管丞相府,翻检全国军队、马匹的簿籍,趁机将都督毛骧选卫士刘遇贤和亡命之徒魏文进等都收为得力的心腹,说:“我有重用你们的时候。”太仆寺丞李存义,是李善长的弟弟,胡惟庸的女婿李佑的父亲,胡惟庸命他暗中游说善长(一起谋反)。善长年纪已老,不敢断然拒绝,开始不答允,后来就含糊其词。惟庸更加认为谋反可以成功,就派明州卫指挥林贤出海招倭寇,与倭寇约日期会见。又派元朝时的臣子封绩送信给已被推翻的元朝皇帝的继位人,向他称臣,请求发兵从外面呼应。这两件事联系好而尚未行动。恰逢胡惟庸的儿子在集市上驾马车奔驰,堕车而死,胡惟庸擅自杀掉了驾车的人。皇帝知道后发怒,下令叫胡惟庸抵命。胡惟庸请求用黄金布帛赔偿给这人家,皇帝不准。胡惟庸害怕,就与御史大夫陈宁、中丞涂节等商量叛变,暗中把叛变的消息告知四面八方和追随自己的武将。
洪武十二年(1379年)九月,位于南海中的占城国派使者来京城进贡,胡惟庸等人未把这件事汇报皇帝。太监出去看到占城的使者,入宫告诉皇帝。皇帝发怒,下令斥责中书省的官员。胡惟庸及右丞相汪广洋叩头谢罪,而悄悄把责任推给礼部,礼部又推给中书省。皇帝更怒,把这些官员都关了起来,全力查问主要的责任者。不久,赐汪广洋死罪,汪广洋的妾陈氏殉夫。皇帝问及此事,知这陈氏是没入官府的原陈知县的女儿。大怒说:“没入官府的妇女,依法只分给功臣的家中服役,文臣凭什么分给他呢?”就下令法司调查。从这件事上说,胡惟庸和六部堂官们都应定罪。第二年,即洪武十三年正月,涂节就上告胡惟庸谋反的事。御史中丞商暠这时已贬官为中书省的小官吏,也把胡惟庸私下的所作所为上告皇帝。皇帝大怒,批转朝廷大臣轮番审讯,供词牵连陈宁和涂节,朝廷大臣说:“涂节本来就参与谋反,看到谋反事办不成了,才把此事上奏,不可不杀。”于是就杀胡惟庸、陈宁,也杀了涂节。
胡惟庸死后,他的谋反的情况还没有全部暴露。到洪武十八年(1385年),李存义被人告发,皇上免了李存义的死罪,将他放逐到崇明。十九年(1386年)十月,林贤的案子调查结束,胡惟庸私通倭寇的事才暴露。二十一年(1388年),蓝玉出征沙漠,捉住封绩,李善长没有将此事汇报皇帝。到二十三年(1390年)五月,此事被发觉,把封绩逮捕下狱,审讯出真情,谋反的事才大白于天下。恰逢李善长家中奴仆卢仲谦告发胡惟庸和李善长往来的状况,而陆仲亨家奴封帖木也告发仲亨及唐胜宗、费聚、赵庸三个侯爵与胡惟庸共谋叛乱。皇帝发怒,肃清谋反的党羽,供词牵连和定死罪被斩的有三万余人。皇帝还组织编写了《昭示奸党录》,通告天下。案子牵连蔓延,过了好多年都没有处理清楚。
3.法律评析
首先,关于本案的争论。
关于胡惟庸案的真相一直是个历史之谜,古往今来,各家各派一直众说纷纭。史料对该案的记载疑点非常多。对本案的发展过程,我们可以用一个简单的逻辑顺序描述来概括:(1)胡惟庸任丞相后,飞扬跋扈,擅权罔上;(2)谋刺徐达,毒死刘基;(3)与李善长相结交通;(4)定远老宅的井里头生出石笋,且祖坟夜夜火光照天,胡惟庸遂生异谋;(5)结费聚、陆仲亨为助;(6)收纳亡命;(7)令李存义、杨文裕说李善长谋逆;(8)遣林贤下海招引倭;(9)遣元朝降臣封绩为使者向残元请兵助反;(10)胡惟庸之子在城中骑马飞奔,坠身死于车下,胡惟庸擅自杀了驭车者,朱元璋大为恼怒,让胡惟庸偿命;(11)阻占城贡使,被朱元璋怪罪;(12)私给文官以入官妇女,按法律规定,胡惟庸及六部堂属皆当坐罪;(13)涂节见事不成害怕祸及自己,告发了胡惟庸的谋反阴谋,商暠亦告发胡惟庸;(14)云奇告变(15)林贤狱成;(16)李善长被杀;(17)胡党株蔓数万人,功臣宿将几尽。
据吴晗先生的考证,认为胡惟庸党案的真相,到底如何,即明人亦未深知,这原因大概是由于胡党事起时,法令严峻,著述家多不敢记载此事。(1)云奇事件是有人牵强附会,(2)刘基被毒,出于明太祖之阴谋。胡惟庸与刘基有隙,不自觉地被明太祖所利用,胡下狱后涂节发觉明太祖欲兴大狱之意旨因以此上告,商暠亦受朝廷指使,发其阴事,胡案因起。同时涂节等因触明太祖私隐,以被杀灭口。(3)占城贡使事及汪广洋妾从死事都只是胡惟庸和廷臣连带下狱的偶然口实,不过借此使人知胡失宠,无形中示意言官攻击胡氏,因此罗织成狱的一个过程而已。
关于涂节参与谋反一事,考证著作《三编质实》认为:“盖必惟庸憾节发其逆谋,妄加诬引,而当时亦不求左验,逮行具狱,节遂元以自明耳。”。关于李善长全家被诛更是冤枉。就在李善长被杀的第二年,户部郎中王国用上疏为李辩白,朱元璋觉得说的有理“竞亦不罪”。冤案与否,这对朱元璋来说是无关紧要的,紧要的是想办法杀尽那些功高震主、威胁朱家王朝统治“图谋不轨”的人。据明朝的野史家传说,宋濂因孙宋慎为胡党获罪,皇太子为他的老师哭救,朱元璋发怒说,等你作了皇帝再救他吧!皇太子惶惧投水自杀,左右大臣赴救才得以幸免。又说,皇太子谏朱元璋:父皇杀人过滥,恐伤和气。朱元璋不作声,第二天,他故意把一条棘杖放在地下,叫皇太子拿起,大子面有难色。他说,你怕有刺不敢拿,我把这些刺都给你去掉了再交给你岂不是好。我所杀为都是天下的坏人,内部整理清楚了,你才能当这个家。
胡惟庸被杀的主要原因不是谋逆和专擅,而是结党和乱法。笔者基本同意吴晗先生观点,朱元璋在杀胡惟庸若干年后又给胡加上谋逆罪名,是想借胡案兴起大狱来诛杀文武功臣,以防功臣们日后威胁朱姓子孙。至于为何非加谋逆之罪,笔者认为不加谋逆之罪无以破功臣铁券保护伞,因为朱元璋给功臣的铁券上多有“若谋逆不宥,其余死罪免二次”(卷127)之语。故将胡案定为谋逆便可株连功臣。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首先在于如何研读史料,对于胡惟庸这种涉及帝相之争的大案,《明史》在记载时避重就轻,或者杜撰一些故事、缘由,我们在做研究、判别时,应参考一些历史学的研究成果,对案件的事实有一个明确的了解。
其次,本案的法律分析。
对于一个出身贫寒,禀性猜疑且希望朱家天下一统万年的人来说,维护自己子孙皇位的安全已成了最大的心病。且很多与自己并肩起事的功臣宿将不知道收敛,不受制驭,因此发生在同是社会底层出身的汉高祖刘邦对待功臣的鸟尽弓藏、兔死狗烹的事件肯定会再次发生。于是,在朱元璋任内的一系列有步骤的剿灭功臣宿将的屠杀便开始了,正像赵翼所说:“明祖则起事虽早,而天下大定则牟已六十余,懿文太子又柔仁,懿文死,孙更孱弱,遂不得不为身后之虑.是以两兴大狱(指胡惟庸案和蓝玉案)一网打尽,由此推见其心迹也。”。
且巧合的是,太子心比较软且过世很早,其嫡长孙年纪还小,且更加对宫廷争斗不为擅长,这些都更加强化了朱元璋为保子孙的江山而大开杀戒。胡惟庸案先起,牵涉到诸多的功臣宿将,晚年太子死又兴蓝玉案。
朱元璋不希望有凌驾于众人之上的权臣存在。肖立军先生认为:“中国宰相制度从秦汉的独(双)相制发展为隋唐的群相制,皇帝不断分解相权。”元朝因为是少数民族入主中原所建,相权较以前有所加大,皇权专制并未承宋之后直线上升,被朱元璋称为“事不师古”。中国古代君主专制不断增强的趋势为明初宰相制改革提供了可能性基础,而朱元璋的独断猜忌和事求万全的性格又使废相成为现实。朱元璋在建国后对元代丞相制度日益不满,他不仅厌恶独相或双相,且不满足于群相,而以周代天子亲统六卿的无相为政治理想。他不能容忍相权过大,因而历任丞相无一善终,废相只是时间问题。朱元璋废相并非仅因胡惟庸。因为假使如此他可以再换一个丞相, 胡惟庸案是君权、相权斗争的必然结果。只是胡惟庸的为人让朱元璋下定决心,早早地就将其收拾了。胡惟庸为人专横跋扈,猾欺奸诈,颇为同僚所憎恨。据明人著述记载,胡惟庸是一个枭猾专权树党的人。如徐达就“深嫉其奸邪”;刘基也认为他“奸恣不可用”;朱元璋也说他“专肆威福,生杀黜陟有不奏而行者。”因此,胡惟庸因身首异处只是早晚的事情,此案同时株连前后十四年,一时功臣宿将诛夷殆尽,前后达四万余人。
4.参考结论
朱元璋诛杀胡惟庸以后,痛感相权对皇权的威胁,于是下令废除中书省丞相制度,开始了大刀阔斧的中央机构改革,希望以此来强化他的皇权专制统治。早在洪武九年,朱元璋就下令废除元朝创置的号称“外事府”的事权太重的行中书省.分设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分管行政(包括财政)、军事和司法,使地方机构专一,又互相掣肘,便于朝廷操纵。这样,地方机构的改革就成了中央机构改革的先声。
洪武十三年胡惟庸党案后开始改革中央机构,主要是:废中书省、罢丞相,“设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洪武十年设立)、大理寺等衙门,分理天下庶务”。总的精神是:将政权、军权分割为若干部分,由各个系统不同的机构分别掌领,“彼此颓顽,不敢相压,夺皆朝廷总之。一切大权都由皇帝掌握。从中书省综掌政权一变而为皇帝亲自管理庶政,“政事一从皇帝出”,皇权相权合二为一,从此在中国历史上已有一千多年的丞相制度和七百多年的三省制度遂告结束,“朱元璋成为中国历史上权力最大的皇帝。”
(二)郭桓案
1.案件史料
郭桓者,户部侍郎也。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赵全德等与桓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核赃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帝乃手诏列桓等罪,而论右审刑吴庸等极刑,以厌天下心。
——《明史·刑法志》
2.案情今译
(洪武十八年)郭桓案发时为户部侍郎。朱元璋怀疑北京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的官吏李或、赵全德等人,伙同郭桓等人狼狈为奸,贪污舞弊。(经审理后)郭桓等六部侍郎及各地方的官员有上万人被处死,查明盗窃官府七百多万石。经核实这些赃物或寄或借于民间,因此案发后殷实的中产地主之家很多都破产了。朱元璋亲手书写诏书罗列郭桓等罪状,而且把右审刑官吴庸等处以死刑来稳定全国的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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