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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2015/3/21 10:08:00人浏览

一、本章知识点


(一)西周时期法律概况(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0年)


1.法律指导思想
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是在夏、商两代“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理论。它除了继续强调天命外,还对统治者提出了道德上的要求。“明德慎罚”实际上就是强调将道德教化与刑罚相结合,即统治者首先要用道德教化去感化民众,使天下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审慎、宽缓。


2.宗法制度
西周建立起了完整的、以掌握国家和社会最高权力的周天子为核心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的、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为目的的“宗法制度”。其特征是:(1)嫡长子继承;(2)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3)各级诸侯王、卿大夫和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家国同构”。


3.法律形式
(1)经“周公制礼”后,“礼”成为法律规范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2)周穆王制定了“吕刑”,又称“甫刑”;(3)“九刑”是史料中记载的周朝的较完整的刑书,是定罪科刑的依据;(4)“遗训”及“殷彝”等前代、先王留下的规则、习惯。


(二)礼与刑的关

1.“礼”的渊源与发展

“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夏商时代已经存在作为言行规范的“礼”,西周初年“周公制礼”,形成一个庞大的“礼治”体系。夏、商、周的礼制之间存在着密切的渊源关系。


2.周礼的性质

周礼具备现代社会关于“法”的构成要素所必需的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具有法的性质,在国家及社会的行政、司法、宗教、教育、伦理道德及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


3.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4.“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这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并非说“礼”对庶人没有约束力,而是强调“礼”是有等级、有差别的,不同等级之间不能僭越。“刑不上大夫”也并非说大夫以上贵族的犯罪绝对不会适用刑罚,而是指其在一般情况下会受到程度不同的优待。


(三)刑事法律制度

1.主要罪名

(1)不孝不友;(2)犯王命;(3)放弑其君;(4)杀越人于货;(5)群饮;(6)违背盟誓;(7)失农时。

2.主要刑罚

(1)主体刑罚体系仍为夏、商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2)“圜土之制”:限制受刑人的自由于监狱之内并使之服劳役,是中国有期徒刑的开端;(3)“嘉石之制”:将轻微犯罪的人束缚手脚,坐于“嘉石”之上思索,然后在司空的管辖下劳役一段时间后释放,是一种早期的拘役管制刑;(4)赎刑:用一定数量的财物来折抵刑罚,周穆王吕侯进行法律改革后完备;(5)流刑:大多数时候仅适用于少数上层贵族。

3.主要刑法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3)罪疑从轻、从赦;(4)宽严适中。

4.刑事政策

“刑罚世轻世重”,即根据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决定刑罚的宽严轻重,其标准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四)民事法律制度

1.民事制度

(1)土地和臣民都属周王所有,其它一些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包括作为物产的奴隶均属私有。西周中后期出现土地的私人所有权;(2)西周已有“债”的称谓,出现了因契约

因侵权以及损害赔偿而产生的债,(3)民事契约有“质剂”、“傅别”两种,前者用于买卖关系,后者用于借贷关系。

2.婚姻制度

(1)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一夫一妻多妾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2)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遵循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3)解除婚姻的条

与限制:“七出三不去”,决定权掌握在男方家长手中。

3.继承制度

实行嫡长子继承的宗祧继承制度,主要是身份和地位的继承,财产继承附属于内。嫡长子继承对整个家族的统治,包括对其成员的领导权与其财产的支配权。

(五)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周王掌握最高审判权与裁决权;(2)中央司法官员为大司寇,为“六卿”之一,其属官为小司寇;(3)各级封建领主在其领地内拥有独立的司法权。

2.主要诉讼制度

(1)区分民事为“讼”,刑事为“狱”;(2)以当事人或受害人自诉为主,缴纳“束矢”、“钧金”作为诉讼费,限制子告父、卑下告尊长;(3)以“五听”审案: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4)重视图比、傅别、约剂及盟誓等证据;(5)建立“读鞫”、“乞鞫”制度,判决当众宣布,当事人可以要求重审;(6)严惩司法官员的“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二、案例分析

(一)九年卫鼎铭案

1.案件史料

唯九年正月既死霸庚辰,王在周驹宫,格庙,眉敖者肤为使,见于王。王大致。矩取省车:较、贲鞃、虎幎、貄帏、画□(注:□代表未能打出的古字)、鞭、席□、帛辔乘、金镳□。舍矩姜帛三两。乃舍裘卫林□里。□厥惟颜林,我舍颜陈大马两,舍颜姒F咬,舍颜有司寿商貈裘、盠幎。矩乃暨□邻令寿商暨意曰:“构。”履付裘卫林□里。则乃成封,四封,颜小子具惟封,寿商戮。舍盠冒梯羝皮二、豵皮二、业□踊皮二、胐白金一钣、厥吴喜皮二。舍□□幎、鞣贲、□鞃,东臣羔裘,颜下皮二。逮受:卫小子宽,逆者其媵。卫臣□胐。卫用作朕文考宝鼎,卫其万年永宝用。
――选自《长安文物与西周法制》 [1]

2.案情今译
九年正月既死霸庚辰那一天,王在周驹宫,又到了宗庙里。眉敖的使节者肤来见王。王为此举行了盛大的接待仪式。矩得到裘卫的一辆高级车及其附属物:较、贲鞃、虎幎、貄帏、画A、马鞭、席B、四匹马的白疆绳和辔头、金镳C。裘卫给了矩的妻子姜三两帛,矩便给了裘卫林D里。要取得的那片林地上的林木是颜家的林木,我又给了颜陈两匹大马,给了颜陈的妻子F咬,给了颜家管事寿商貈裘和盠幎。矩便到G邻那里派寿商和意办成了这件事:“构!”这才踏勘并付给了裘卫林D里。就在林地的四周堆土成封作为田界。颜的小子具办理封土事宜,寿商也尽了力。送盠冒梯两张公羊皮,两张小猪皮,送业两块H踊皮。给胐一块白银饼,送吴人喜两张皮革,送GI幎、鞣贲、 鞃,送东臣羔羊皮裘,送颜两张夏天的五色的皮革。到场受田的是卫的小儿子宽,迎接和送礼的是裘卫的家臣K胐。卫用作父亲的宝鼎,卫一万年永宝用。
3.法律评析
“九年卫鼎”是西周共王时期的青铜器。鼎是一种烹煮肉食、实牲祭祀和燕享等各种用途的器物,是青铜礼器中的主要食器。在古代社会,它被当作“明尊卑、别上下”,即统治阶级等级权力制度的标志。九年卫鼎的器主是裘卫,西周时期一个管理皮裘的官员。其铭文记载的是周共王九年裘卫用自己的马车及其附属器具交换矩伯的一块私地的立契过程。其铭文分为以下几层意思:(1)交待交换行为产生的原因。共王九年正月,周王在周驹宫,后又到宗庙里。这时,眉敖的使者前来朝见,周王举行盛大的接待仪式。矩伯被任命为接待使者的卿,为了接待仪式的需要,他要用自己的私田向裘卫换取一辆好车;(2)叙述双方的交换物。矩伯要求换取的是裘卫的一辆好车及其附属物品:车旁的钩子、车前横木中有装饰的把手、虎皮罩子、长毛狸皮的车幔、彩画的车套、马鞭、大皮索、四套白色的缰绳、铜制的马嚼口等。裘卫为了交易的顺利进行,送给了矩伯的妻子十二丈帛。裘卫将要得到的是一块林D里,即林地;(3)裘卫与矩伯的交易中还涉及到另外一桩交易。矩伯交易给裘卫的林地的林木的收益权已经被矩伯赐给小奴隶主颜氏了。为获得此块土地的完全的所有权,裘卫还必须和颜氏达成另一笔交易以得到林地上林木的收益权。裘卫为此又送给了颜氏两匹大马,给颜氏之妻一件青黑色的衣服,给颜氏的管家寿商一件貉皮袍子和罩巾,作为交换林木收益权的代价;(4)契约达成后,矩伯向裘卫交付林地。当裘卫与颜氏管家交换物后,然后就是到现场去勘查林地,正式举行交接仪式,但矩伯和裘卫都没有到现场。接受林地的是裘卫的儿子宽,负责迎接和赠送礼物的是裘卫的家臣K胐;(5)裘卫铸鼎,在鼎上刻下“卫其万年永宝用”,以示自己对这块林地的永久所有权。
这是一个交换契约成立的全过程。要约人为矩伯,受约人为裘卫,物权因交付而转移。但这个契约并非一个主从契约,裘卫与矩伯的林地交换契约不是主契约,裘卫与颜氏关于林木收益权的交易也不是一个从契约,它并非由裘卫与矩伯的林地交换的契约所引起,也不以该契约的存在为前提、随该契约的成立而成立。同时,这个交易所涉及的是矩伯所有的私田,而不是名义上属周王所有的公田,因此其交易的程序和要求与涉及到公田的交易有很大的不同。根据有关史料,西周时期的公田交易,一般要经过以下几道法定的程序:(1)立契双方,口头议定交易内容;(2)要约人向官方报告,以求得其认可;(3)要约人正式向官方陈述立契事由和交易对象;(4)官方与受约人作口头套语对答,以确定受约人的真实意思表达;(5)官方认可,契约正式生效;(6)受约人宣誓,以示信守;(7)官方出面,勘定四至界限;(8)受约人付田,办理移交手续;(9)要约人举行宴会,请客送礼,以庆祝交易成功;(10)铸鼎,确定永久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和上述公田交易相比,私田的交易要简单得多,它不需要得到官方的认可,也不需要在官方主持下的宣誓仪式,只要契约双方合意即可。但私田交易也同样要现场勘查,明确四至界限,并举行正式的受田仪式。一定的仪式已经成为契约是否生效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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