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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秦代法律制度

2015/3/21 10:09:20人浏览

一、本章知识点


(一)统一后的秦代法制(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

秦代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王朝。由于秦王朝存续时间非常短,再加上史料的限制,我们研究秦代法制,还必须综合秦统一之前的秦国法制情况。

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其一是法家传统的重刑主义理论(法网严密、轻罪重罚);其二是统一法律(“法令由一统”)。秦代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方面实行一统。在政治体制上,秦代在中央设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下设诸卿,各司其职;在地方推行郡县制。在经济方面,统一货币和度量衡,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并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在思想文化方面,统一文字,焚书坑儒。


1.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1)律:即法律条文,是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2)令:是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3)式:即程式、格式。秦简中有《封诊式》,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及审讯等程序的司法规则和文书程式。(4)法律答问:是官方以答问形式对秦律律文所作的有效解释,它也是当时司法审判的参考依据。本章绝大部分案例即抽取自秦简中的《法律答问》。(5)法律文告:是秦代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但其效力通常仅限于发布者职权所辖的特定地区范围之内。(6)程: 即章程、规章,是对有关部门和具体事项的细则规定。(7)课:是关于检验、考核、督课工作人员的专门法规。(8)廷行事:是法庭的判例。秦简《法律答问》中多有援引廷行事的例子,说明秦代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律文之外可兹援引的审判依据。


2.秦代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刑事法律

包括《法律答问》、《盗律》、《贼律》、《捕亡律》、《捕盗律》等。秦律规定的主要罪名有盗窃罪、贼杀伤罪、诽谤罪、不敬皇帝罪等等。秦代在刑罚制度方面,形成了一套包括身体刑、劳役刑、耻辱刑、流放刑、身份刑在内的刑罚体系,对后世刑制有较大影响。

①罪名 [1]

侵犯皇帝人身安全及尊严的犯罪,如:贼盗、诽谤、妖言、不忠、谋反等。

危害统治秩序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如:投书、贼杀伤、斗杀伤等。

思想言论方面的犯罪,如:偶语诗书、以古非今、妄言等。

侵犯封建所有权的犯罪,如:盗徙封、盗窃等。

逃避赋税及徭役的犯罪,如:擅徙、匿户、匿田、失期、乏徭等。

军事上的犯罪,如:降敌、誉敌、不得、不能死等。

官员的职务犯罪,如:犯令、废令、不胜任、不廉、不直、纵囚、失刑等。

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如:去夫亡、娶人亡妻、弃子逃嫁、弃妻不书、不孝等。

②刑罚 [2]

生命刑,即死刑。秦代执行死刑的方式多达二十余种,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有族、坑、定杀、具五刑、车裂等等。

身体刑,即肉刑。秦代继续沿用奴隶制时期的墨(黥)、劓、剕、宫、笞,并把肉刑与劳役刑结合起来使用,如黥劓城旦等等。

劳役刑,即强制犯人劳动的刑罚,相当于后世的徒刑。秦代的劳役刑根据男、女的生理特点分别规定不同的刑罚:城旦(男犯)、舂(女犯);鬼薪(男犯)、白粲(女犯);司寇(男犯)、如司寇(女犯);罚作(男犯)、复作(女犯)。

财产刑又分为几种:赀,是判处犯人缴纳财物或以劳役作为抵偿的刑罚;赎,是允许犯人以交纳法定的财物代替已经判处的刑罚。赎刑的适用十分广泛,如赎死、赎宫、赎耐等等;没和收,“没”是把犯人的财产由国家强制充公,“收”则分为没收财物和没收人口两类。

身份刑,是剥夺犯法者爵位、官职等政治身份的刑罚,其刑名有“夺爵”、“废”等。

流放刑,在秦代称为“迁”。

耻辱刑,在秦代主要指髡、耐等象征肉刑的刑罚。“髡”是剃去头发和鬓须,“耐”是只剃鬓须。耻辱刑也常常与劳役刑并用,如“耐为城旦”等等。

(2)关于职官管理方面的法律

秦简中有大量涉及行政法方面的内容,尤其是对于职官的管理,更是细密严格,它涉及到管理的任选、调用、考察等各个方面,如《置吏律》、《除吏律》、《效律》等等。

(3)关于经济方面的法律

关于农业和土地管理,见于《垦草令》、《田律》。

关于畜牧业与牛马的管理,见于《厩苑律》、《牛羊课》。

关于手工业的管理,见于《工律》、《工人程》、《均工律》。

关于粮草与府藏,见于《仓律》、《藏律》。

关于货币交易,见于《金布律》。

关于关市、贸易,见于《关市律》。

秦代统治者注意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农业生产,并且要求各级官吏及时了解农业生产方面的各种情况(《田律》)。对于官营手工业,秦律规定了产品的规格、生产责任制度以及产品检查评比制度(《工律》)。在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秦律要求商人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金布律》);还对度量衡的制造和使用规定了严格的监督制度(《效律》);秦律中还有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其规定的保护自然资源的措施符合自然生态规律,我们从中可以看出秦人对自然资源保护的认识已达到较高水平(《田律》)。

(4)关于军事方面的法律

关于军功与封爵,见于《军爵律》、《中劳律》。

关于边防时宜,见于《戍律》、《敦表律》。

(5)关于司法行政与刑狱方面的法律。


这类法规见于《尉杂律》、《封诊式》等。秦在治理刑狱时一般不提倡刑讯,而是注意收集证据,重视现场勘验,并实行“爰书”制度,对案情要求有详细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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